初審編輯:
責任編輯:呂曉孌
2021年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和新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變更追加規定》),審結一起執行異議復議案件。這是民法典生效和《變更追加規定》施行后審結的第一起執行審查類案件。
胡某某與寇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濟陽法院)判決寇某某給付胡某某租賃費71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后,寇某某因病死亡,濟陽法院立案執行時列寇某某之父(以下簡稱寇父)、之妻王某某、之子(以下簡稱寇某子)、之女(以下簡稱寇某女)為被執行人,并查封寇某某與王某某共有的房產、寇某某名下的股權、王某某名下的房產。寇父、王某某、寇某子、寇某女向濟陽法院提出異議,認為濟陽法院收到執行申請后未查明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情況即查封異議人的財產,屬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請求終止對異議人的執行并依法解除查封。濟陽法院經審查,裁定駁回寇父等的異議。寇父等不服該裁定,向濟南中院申請復議。
濟南中院經審查認為,該案主要爭議焦點是: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人死亡后能否列其繼承人為被執行人,執行程序中能否直接執行繼承人名下的財產。
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變更追加規定》第10條第1款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上述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未推選遺產管理人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在執行程序中,可以變更、追加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本案中,債務人寇某某在判決生效后死亡,其繼承人尚未分割遺產,該遺產應由遺產管理人負責管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其繼承人寇父、王某某、寇某子、寇某女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濟陽法院立案執行時將寇某某的繼承人列為被執行人,可視為在立案時對被執行主體的直接變更,寇父等作為寇某某的遺產管理人成為被執行人,符合民法典和《變更追加規定》的相關規定。
但是,根據民法典第1147條規定,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根據上述規定,遺產管理人雖然可以成為被執行人,但其并非責任承擔主體,其主要職責為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和分割遺產,因此不能直接執行遺產管理人的自有財產清償債務。《變更追加規定》第10條第1款亦規定,變更、追加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后,也是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本案中,對于遺產管理人王某某名下的房產,在無證據證實上述財產為寇某某遺產的情況下,對其進行查封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最終,濟南中院裁定寇父、王某某、寇某子、寇某女的異議部分成立,撤銷了對王某某名下房產的查封。
(新時報記者陳彤彤 通訊員李洋洋)
1月5日,記者從濟南長途汽車總站獲悉,濟南長途汽車總站即日起,開始全面預售春運首日(2021年1月28日)客票,官方微信購票、第三方網絡購票等通路也一并同步開啟。濟南長途汽車總站啟售春運首日客票。[詳細]
2021年1月6日07時50分,據濟南市消防救援支隊消息,位于濟南市奧體西路和坤順路交口發生火災。現場為在建工地5樓房頂瀝青起火,目前明火已被撲滅,火災原因及財產損失正在進一步調查中。[詳細]
近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了《濟南市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業主需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汽車的,應當事先與物業服務人商定停車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詳細]
近日,由濟南、淄博、泰安、聊城、德州、濱州和東營7市公共圖書館共同發起成立的“省會經濟圈城市公共圖書館閱讀推廣服務聯盟”完成線上交互會簽,標志著該聯盟正式成立啟動。2020年6月,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加快省會經濟圈一體化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要促進7[詳細]
“一條節約的紅線,守護國家的安康。讓節約每一餐,陪伴千家萬戶身旁”......近日來,開篇這幾句朗朗上口的話,吹起了濟南市中區舜耕街道舜華社區“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文明新風。[詳細]
1月4日,新時報記者從濟南交警支隊車管所了解到,元旦過后第一個工作日,濟南全市范圍內迎來2021年第一撥新車掛牌業務高峰。據介紹,為了方便群眾就近、就地辦理新車注冊登記業務,2020年濟南市車管所把推進新車銷售4S店直接辦理新車注冊登記業務作為車管“放管服”舉[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