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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肖陽
大眾日報記者 周學澤
1月4日,《濟南市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庫)只售不租的,由區縣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濟南市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貴在減少了法律模糊空間,是杜絕車位糾紛的根本之策,值得稱道。
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數據,當前,我國無論是新增住宅面積還是存量住宅面積,位于世界首位,再加上公寓、寫字樓,我國物業管理規模巨大。由于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加上整個行業擴張迅速,物業專業人才儲備跟不上,直接導致物業糾紛呈高發狀態。
物業糾紛多種多樣,停車位糾紛是其中重要一項,而車位銷售和租賃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又是其發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業主對車位的“優先所有權”缺乏明確細致的條文保護。根據現有法律法規,車庫的建設者擁有車庫的產權,車庫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停車需求外,建設單位可將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這其中,“優先”怎么個“優先”缺乏詳盡闡釋,比如,對業主買車庫的用途,沒有明確的界定。有的業主一人買下很多車位,他如果不用來停車,而是用這些車位開菜市場,開修車洗車公司,其他業主的優先停車權就無法得到保障。
二是對車位銷售和租賃管理,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進行規范。近日,湖北廣播電視臺經視頻道《經視直播》報道,武漢一小區一位業主一次購買了556個地下停車位,導致大量沒有買車位的車輛涌向地上,造成路面車位緊張。對此,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房管部門物業科工作人員表示,開發商出售車位是自主行為,業主是否能一次性持有500多個車位,對此,法律并沒有禁止。
《濟南市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保障業主優先停車權為目標,體現了較強的現實操作性。
一是開宗明義,明確了業主對車位的“優先租賃權”。
征求意見稿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而且“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建設單位未出售或未附贈車位(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只有在“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將車位(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其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個規定明確了業主對車位的“優先租賃權”,而且規定車位對外租賃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有力地保障了業主的停車需要。
二是對車位只售不租行為,明確了執法部門和罰款數額。
征求意見稿對業主要求承租的車位(庫)只售不租的,由區縣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這就使車位管理不是停留在口頭上,而是具有了懲戒的威力。
減少法律模糊空間,車位糾紛才能“去根”!稘鲜形飿I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為保護業主優先停車權邁出了重要一步,在大城市車位糾紛日益增多的今天,這樣的法律條文無疑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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