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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肖陽
本報訊 為進一步健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社會監督保障體系,增強勘察設計單位風險承擔能力,提高勘察設計質量,近日,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了《關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自5月1日起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制度。
據了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勘察設計責任保險”)是指因勘察、設計疏忽或過失引發工程質量事故造成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商業保險。保險對象主要是持有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并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的勘察設計單位,包括在濟南市注冊的勘察設計單位和進入濟南市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外埠勘察設計單位。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資、融資的建設工程;
2.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或控股投資的建設工程;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
4.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普惠型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城市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
5.建設單位要求購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的建設工程。
既具有設計資質又具有勘察資質并開展相應業務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分別參加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和建設工程勘察責任保險。
承保范圍:
1.由于勘察、設計的疏忽或過失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造成的建設工程本身的物質損失;
2.由于勘察、設計的疏忽或過失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3.事先經保險機構書面同意的鑒定費用、公估費、仲裁費用、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
4.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后,勘察設計單位為縮小或減少對建設單位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
具體承保范圍由投保人和保險機構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實施意見》明確,推行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制度堅持“市場主導、自愿投保”的原則。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可以按年度購買,也可以按項目購買。年度型保險期限為1年,期滿可續保,續保以首次投保時保險單的起始日為追溯期的起始日,連續投保連續計算。項目型保險期限為自保險單約定的起保日開始至投保工程竣工的驗收合格期滿3年之日終止。投保人和保險機構對保險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濟南市轄區范圍內承攬業務的外地勘察設計單位及其本地分公司,原則上應當采用項目型保險。
《實施意見》強調,要充分發揮保險對完善勘察設計質量保障體系的激勵約束作用。開展勘察設計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勘察設計單位的信用狀況、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情況、勘察設計質量情況等投保資料,實施差別化費率。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逐步完善保險風險管理機制,提高勘察設計單位的風險承擔能力。對具備較強風險承擔能力的企業以扶持發展、加強服務為主,幫助其資質升級、增項,鼓勵其做大做強,減少市場監管檢查頻率。對缺乏風險承擔能力的勘察設計單位,采取約束措施,加大檢查頻次和日常監管力度,必要時將其列入專項檢查的監管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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