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編輯:謝瑋
責任編輯:張娜
大眾網記者 劉帥 濟南報道
12月15日上午,濟南市委市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為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能力,濟南市出臺了《濟南市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規定》。《規定》不分章節,共十一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規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將“為了規范和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作業能力,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明確為立法目的。
二是明確了法規的適用范圍和“人工影響天氣”的定義條款。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等活動。所稱人工影響天氣,是指在適宜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合理開發利用空中云水資源,實現增雨雪、防雹、消減雨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
三是明確了政府及氣象主管機構等部門的管理職責。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等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統籌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城鄉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安全管理、作業點保護等工作。
四是對作業點布設、規劃建設范圍和用地保障作出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以糧食主產區、泉水涵養區、生態保護區為保障重點,提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布設需求,由市氣象主管機構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航空管制部門確定。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規劃建設作出規定,應當避開人口稠密區和重要設施,明確了作業點距離居民區的具體范圍。同時規定作業點建設用地屬于公益性事業用地,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并依法對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給予補償。
五是對依法保護作業點和作業環境作出規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在高炮作業點周邊500米、火箭作業點周邊100米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等妨礙作業安全的六種情形。
六是明確了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規定有“地下水水位低于預警水位需要增雨保泉”等六種情形之一時,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七是對加強作業安全管理作出規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發射裝置檢修、作業點安全等級評估、作業安全監控,嚴格執行作業公告、作業空域和時限申請等安全制度。明確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者報廢發射裝置以及超過有效期的炮彈、火箭彈進行作業。
八是對作業人員培訓上崗及安全防護作出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安全培訓作出規定,禁止未經安全培訓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明確為作業人員配備安全防護裝備和器材,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九是對安全監管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作出規定。明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開展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作出規定,發生安全事故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及時向政府報告。同時對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時政府的事故處理責任予以明確。
十是規定了條例的實施日期,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初審編輯:謝瑋
責任編輯:張娜